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2-09 11:44

青财采字〔20111632

省级各部门,各州(地、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省级单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集中采购活动,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和采购类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以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是指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内的项目,采购单位要求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类型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财政厅作为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计划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的,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营权,无其他替代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采购规格、标准统一,采购数量少、采购预算达不到公开招标标准、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单位申请采取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宜由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的;

(二)因项目专业特殊或技术复杂,且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集中采购要求,或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其暂不具备采购能力的;

(三)因非单位自身原因而引起的采购任务紧急,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能满足其时间要求的;

(四)其他不适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

第十二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申请分散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购项目已完成集中采购,追加补助资金的;

(二)实行垂直或系统管理的单位,采购项目地点分散、项目零散,不易集中采购的;

(三)按专业要求特别定制,而不适合集中采购的;

(四)采购预算尚未落实,但确因工作需要经预算管理部门同意已垫资完成或因任务紧急承诺安排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不适合集中采购的。

第十三条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购单位要求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实施采购的能力;

(三)具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的书面报告应当详细描述采购内容或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预算额度下达文号、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类型、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见附件);

(三)相关专业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提供);

(四)原签订合同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情形的应提供);

(五)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采购公告(复印件)及原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失败和废标的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情形的应提供);(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采购单位以此申请相应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相关专业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对该采购项目及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意见。 

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采购单位申请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类型的,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定或证明材料;

(三)预算管理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的确认意见;

(四)采购单位部门集中或分散采购的实施方案;

(五)采购单位主管财务部门审查意见;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采购单位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非公开采购方式和类型选择适用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专业评审机构意见的公正性,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等内容。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申请采购方式和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对申请本办法规定采购方式理由不充分的,按公开招标程序下达采购计划;对符合本办法规定采购方式的,按相关规定审批后予以下达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的形式下达政府采购中心先期执行,随后以正式文件下达集中采购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未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未经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不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办理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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