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单位部门集中采购暂行办法》

发布于: 2013-12-09 00:00

 

青财库字〔2004631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有特殊要求项目的采购需要,提高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部门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已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商品的性质,不适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具备的条件

(一)采购项目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需要定制,不适合其他部门或者系统使用的;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系统管理的,采购项目地点分散的;

(三)部门或者系统管理级次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项目零散的;

(四)采购项目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一定连续性的,跨年度的;

(五)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供应商库、专家库不能满足法定的政府采购规程要求的。

第三条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

部门集中采购由省级预算单位组织,要成立由部门领导、设备需求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所有程序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办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程序

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主要包括下列步骤:

(一)预算单位依据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的特殊性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

(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部门集中采购方式;

(四)预算单位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实施采购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预算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六)预算单位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有关资料(采购小组及监督人员名单、招标或谈判、询价资料和记录、采购合同、验收证明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第五条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管理

(一)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预算内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所有采购资金都要预先存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部门集中采购完成后,采购人(预算单位)对所采购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算表》,按合同确定的金额通知国库直接支付。

(三)国库将采购款直接拨付给供应商的同时向预算单位开具《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预算单位以此政府采购记帐凭证。供应商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向政府采购项目最终用户出具完税发票。

第六条采购信息

为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部门集中采购信息要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从各自职能出发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条法律责任

部门集中采购中未按有关方式和规程执行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与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开标前泄露标的或评标秘密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事项

部门集中采购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预算单位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预算主管部门、采购人、招标机构、供应商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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