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2-09 10:34

青财采字〔20111606

省级各部门,各州(地、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推进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青海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以上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基于政府采购专网和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网上申报采购计划,网上下达采购任务,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网上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采购,合同管理、履约管理等。

第四条电子化政府采购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最终实现政府采购的全程电子化。

第五条电子化采购系统应保证各类信息的安全及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政府采购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源库包括预算单位库、供应商库、专家库、项目库和商品库。

第七条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综合业务系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软硬件资源。

第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算单位库、专家库的管理与维护,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供应商库、商品库、项目库的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政府采购商品库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立,全省共享。

第十条项目库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分别建立、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如因信息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其不能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其操作程序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运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另行制定并培训。供应商运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另行制定并培训。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在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采购详细需求时,须按预算单位客户端“采购需求”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写。

集中采购机构对预算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负有审查的责任,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需求,退回预算单位并按要求重新编制。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在制订采购工作计划时,要审查该项目是否适合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

对实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不适合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也应保证该项目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对实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公正、规范。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应采取措施,方便供应商在线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节约各当事人采购成本。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对原实行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开标或谈判开始后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在线填报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在项目评审中,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应中止对其提供的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

()在电子文件中携带有病毒的;

()恶意递交电子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电子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电子文件与电子化采购要求明显不符的;

()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废标情形的。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签订的合同,应有电子合同。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网上或网下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将质疑处理情况记入电子化采购系统,作为电子档案的一部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各流程间的相互制约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的电子化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专家和供应商的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专家和供应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技能。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从事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提高其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水平和电子化政府采购技能,配合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在线评标,应记录保存相应的音、视频资料。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特邀的监督人员在线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使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深度和广度情况;

()本办法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中的执行情况;

()电子化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电子化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规定实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其全过程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电子化评审中,不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制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中止该评审专家的评审,并及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投标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第十九条中()()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属供应商恶意所为的,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第六章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导致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当事各方免责:

()网络服务器故障而无法正常访问网站或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被发现有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险的;

()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三十四条出现第三十三条意外情况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宣布项目暂停,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待电子化采购系统或采购网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电子化采购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采购项目;

()宣布停止该项目在电子化采购系统上的运行程序,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转入线下操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2011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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