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1-29 17:53

青政办〔2000〕16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六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结合我省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能划分,现就我省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和省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标底和串通招标、投标以及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省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省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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