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布于: 2013-11-29 17:32

青纪发[2010]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以委任、委派(招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和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生态保护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工业项目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暗示、授意、明示相关部门及其人员,或者放任、默许、暗示、授意、明示亲友、配偶、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正常开展或者正常监督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不准有下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一) 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请示、报告和重大事项等表示同意、默许的。

   (二) 同意、授意或默许有关项目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进行建设;同意、授意或默许违反规定审批或者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同意、授意或默许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

   (三) 借口加快建设速度,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程序;授意或要求为达不到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授意或要求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建设工期。

   (四) 同意、授意或默许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开发商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同意、授意或默许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变更城乡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减少或取消绿化面积。

   (五) 同意、授意或默许违反规定批准用地;同意、授意或默许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暗示或强行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人、竞买人;同意、授意或默许违反规定批准缓缴土地出让金;同意、授意或默许违反规定批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六) 同意或授意相关部门及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通过说情、明示、暗示或强令等形式,干预和插手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活动。

   (七) 暗示或强行变更职能部门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

   (八) 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借口、暗示、强制项目审批部门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擅自变更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同意、授意或默许违反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授意或明示对投资项目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

    (九) 同意、授意或默许以开发区名义对开发区内国有投资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或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

    (十) 同意、授意或默许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借口、授意或明示对技术复杂或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改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十一) 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

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

    (十二) 授意或明示有关部门及人员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的制作,违反保密事项等。

    (十三)违规担任评标专家或指定评标专家,或授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评标活动。

    (十四)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十五) 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十六) 同意、授意或默许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未实行政府采购;同意、授意或默许对概算明显偏高的项目,分配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放任、纵容或默许分管部门及其人员截留、骗取建设资金或者挪用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工程建设。

    (十七)同意、暗示或默许有关部门及人员通过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等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八) 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同意、授意或默许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或不在本单位公开有关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结论。

     (十九) 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说情、打招呼、暗示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税务机关为纳税申请人减免有关税费或授意少报多建,造成税费流失或滞廷上缴等。

    (二十) 妨碍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整改、停工、诚信记录公示、罚款、停业整顿、吊扣证照等处理措施。

    (二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工程建设行政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以领导干部亲友或指定其他第三人名义,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发现或接到检举、控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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