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省级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1-29 17:08

青发改法规[2010]150 

      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程建设成套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省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省级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省级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附件: 

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省级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5]1282号),为建立健全我省招投标行政监督省级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保证协调机制的规范、有效、顺畅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协调机制的目的是:加强省各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本省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法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程建设成套局共10个部门组成。

省发展改革委为协调机制牵头单位。

第四条  协调机制协调事项和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研究本省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思路与办法;

(二)协调解决本省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要问题;

(三)加强与各州(地、市)政府在招标投标诉处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沟通衔接;

(四)研究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招投标工作、需呈报省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五)协调衔接各部门制定、拟定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及文件范本;

(六)组织开展全省招投标执法检查或联合调查工作;

(七)各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信息交流、情况通报;

(八)需要多部门研究或协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组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二)起草、印发协调机制会议纪要;

(三)了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确定事项;

(四)组织、落实成员单位有关信息交流事宜;

(五)组织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

(六)办理、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协调机制议事采取不定期联席会议形式。各成员单位主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七条  招标投标省级联席会议根据成员单位的要求随时召开。各成员单位可以就第四条规定事项范围内的具体议题提请协调机制会议研究。

招标投标省级联席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及参加单位人员,由协调办公室商有关成员单位确定并发文通知。

第八条  招标投标省级联席会议研究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应由各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研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或临时事项,可由各单位联席会议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参加会议。

第九条  招标投标省级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成员单位。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应当在会议纪要中作出明确表达。重大事项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报省政府决定。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准备相关材料,按时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如有未尽事宜或不同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办公室书面反馈,必要时,由协调办公室在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

对于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经各单位确定后由协调办公室印发。成员和联络员发生调整变化时,应及时向协调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各州(地、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的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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